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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育才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于:2012-11-19 10:10:34 访问次数:0

重庆育才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校学生依法行使结社的自由权利,维护学校和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我校关于社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社团,是由学校教务处、团委指导成立的及由我校学生自发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各种学术性、科技性、文化娱乐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校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遵守校规校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完善知识结构,拓展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积极向上的兴趣爱好和钻研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凸现育才教育特色、促进文化育人。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五条  学生社团由教务处、校团委共同主管。社团联合会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社团联合会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社团联合会由各社团社长(负责人)代表本社团作为理事单位组成,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报告,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备案教务处、校团委。

第六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规,有利于社团组织管理,有利于学校全面育人,有利于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选举及换届间隔、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社团成立程序为:(1)筹备阶段:由发起人负责筹备,此时应由筹备人向社团联合会报告备案,经允许方可开展筹备工作;(2)申请:筹备成熟后,由筹备人员递交建社申请和《章程》草案;(3)批准与成立:经教务处、校团委审查合格批准的社团,在社团联合会登记后,方可宣布成立;(4)由学校教务处、团委指定成立的社团,其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任命。

第八条  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初对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社团视为自动解散,会员视为自动退会。社团解散后,注销其资格,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九条  社团及社团联合会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各社团内部设社长、副社长,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部分社团由教务处安排一名指导老师。

第十条  社团领导机构设置必须精简,各部设置需经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十一条  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会候选人由上一届领导班子提出,新成立社团负责人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出。选举后的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后,方能生效。各社团社长在每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本期工作计划,在学期结束前两周上交工作总结,换届时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建立社团档案,由各社团负责提供有关建档材料。

第十三条  由各社团社长负责组织人员建立本社团档案。

第十四条  社团由于负责人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长期受影响,由社团联合会帮助社团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社团社长、副社长均享受校级学生干部待遇。

第十六条  曾受到校纪处分的同学不得担任社团社长、副社长等管理干部职务。社团干部任职期间受到校纪处分,不再担当以上职务,不再享受校级学生干部待遇。

第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各主要干部,社团社长、副社长等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的,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社团干部,由校团委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每学年初新会员登记结束后,各社团社长将会员情况材料交由社团联合会秘书处整理备案。

第二十条  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两周上交活动方案,送交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活动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每周社团活动时间由教务处安排教师对相应社团进行相关专业指导。

第二十二条  校内大型活动可以由有资质的社团承办,由学校批准,教务处、校团委指导进行。每年创造节集中展示优秀社团风采。

第二十三条  社团创办刊物,须经校团委批准方可创刊。社团刊物内容实行主管老师负责制,即在出版前,必须经主管老师审查其内容之后方可付印。社团刊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传播。

第二十四条  社团活动经费自筹(筹款方案需提前申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筹款)或以预算为基础向校团委申请。

第二十五条  社团活动器材必须妥善保管,由社团联合会监督。社团购买器材需经校团委批准。

第五章  社团活动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每周社团(含指定社团和自发社团)集中活动时间为周二下午。报名参加社团的同学必须按时到达指定活动地点参加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

第二十七条  每班参加同一社团的同学需由班主任任命组长一名,各组长姓名报社团联合会备案,每次活动开始时本班社团活动组组长主动到考勤处签到,如组长虚报、谎报本班出勤情况的,立即停止该班在本社团的活动。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需由本班参加社团的同学将班主任签字证明的请假条交到社团活动地点考勤处。一学期迟到3次,无故缺勤2次的取消其社团活动资格,停止参加社团活动同学必须在相应社团活动时间回本班,其名单报该班班主任备案。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现场考勤办法:(1)各班社团活动组组长主动签到;(2)各社团设立活动考勤处考核各班出勤;(3)社团联合会派驻各活动现场纪律检查干部监督该社团出勤统计情况;(4)校团委、学生会派出巡视考勤干部查看、反馈各社团活动开展情况;(5)教务处、校团委安排值班教师巡视检查。

社团活动时需要上厕所的同学必须在考勤处登记,回来后签字销假,如10分钟以内不回来的视为违纪,立即取消其社团活动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除社团集中活动时间外,需要开展社团活动的社团需提前两周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六章  社团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    社团联合会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十佳社团”、“先进社团”和“先进社团干部”,经校团委批准在五四庆祝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由社团联合会视其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撤销登记,直到强令解散等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进行活动。

(二)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时间活动。

(三)违反总则的第三条、四条规定。

(四)擅自利用学校名义,使学校荣誉受到损害。

(五)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受处分的社团及负责人,由团委批准进行,超出团委权限的,由团委向有关部门建议做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育才中学教务处

共青团重庆育才中学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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