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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育才中学校纪检监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于:2023-12-22 01:45:00 访问次数: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纪检监察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考核管理。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管理体系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要以党中央、中央纪委历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政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的责任规定,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工作制度。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一级负责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以教育为主、防范在前、标本兼治的原则。

(三)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学校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与干部的政绩考核、升降使用挂钩的原则。

(五)坚持领导干部率先垂范,管好自己,又管好身边人员和下属的原则。

(六)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党委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纪委书记具体组织协调,各党支部书记对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党委书记负责对党委成员的党风廉政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层干部负责对部门内人员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党支部对所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责任是: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制定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考核,总结奖惩。

第九条 各处室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责任是:结合实际,建章立制,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第十条 中层以上干部对责任对象的基本责任是:教育的责任,检查的责任,监督的责任和帮助整改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中层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应履行的具体责任是: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责任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经常对责任对象进行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内容的教育。

(三)定期与责任对象谈心,听取各方面对责任对象的反映,了解和检查责任对象遵守政治纪律、执行廉洁规定、廉政勤政、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或听到反映要及时提醒,督促纠正,防止责任对象发生违纪问题。

(四)结合工作总结,对本部门党风廉政状况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五)领导、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进行检查考核,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情况。中层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应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宣传教育情况。各党支部应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规章制度,认真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积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履行监督职能的情况。各党支部应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中层干部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落实责任追究的情况。各党支部和中层干部应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对有些“苗头”性的倾向应预先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按规定应追究责任的行为应及时向党委、纪委报告。

第五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对各党支部和中层干部的考核,实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优秀。各支部和中层干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积极认真履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相互团结,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及时发现并解决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积极主动地接受群众监督。

(二)良好。各支部和中层干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较好地履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和执行有关制度,注重领导班子团结,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对存在问题能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三)合格。各支部和中层干部基本能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和执行有关制度,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基本做到相互团结,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能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四)不合格。各支部和中层干部不能按照《竞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所规定的职责和执行有关制度,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及时不认真,内部团结不好,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不力,对出现的重大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不抓不管或抓而不力,以致屡次出现违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考核方式和步骤

第十四条 自查自评。各支部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送纪委。

第十五条 组织考核。对中层干部的考核同年度中干考评工作、中层干部述廉议廉工作一并进行。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中层干部年度考评依据之一,考核情况和结果应尽快向被考核者反馈,考核结果可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布。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在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作为中干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不合格的支部,不得获得任何荣誉称号,并责成主要干部写出书面检查,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无效的中层干部进行组织调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合格的干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评为先进,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就地免职。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规定中层干部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纪检工作室会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党支部和中层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随时监督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向党政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依据制定的《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对中层干部进行党风廉政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党支部和处室结合党员评议和工作总结,定期听取广大职工对干部的反映,引导和组织职工对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与中层干部年度年考评挂钩,并列入对干部的考核、选拔、任用、任期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时,责任人和党支部应认真检查履行责任的情况,一并写出履行责任情况的自查报告,上报党委。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责任范围内的处室或人员发生违法违纪和严重不正之风的,依党纪政纪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的。

(二)对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学习、不传达、不落实的。(三)对干部教育不严,对工作管理不力,对产生的问题不认真处

理,致使发生严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

(四)掩盖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庇护违法违纪行为,妨碍监督检查,不接受监督部门正确意见的。

(五)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履行不力造成后果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党委书记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检工作室负责解释。